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372
今年上半年,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运营49家,注册总资本36.7亿元,贷款余额45.83亿元,累计放贷55.67亿元。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2011年8月10日合肥市正式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按照该办法规定,合肥市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当从事信贷等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共同确认。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司的主发起人、股东名单和资本金状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可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要求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信用档案、监管记分和评级制度,实行动态分类监管。违规行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市金融办将责令其停办相关业务,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同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通报。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我市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至此,合肥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